2019-12-17
第十五条企业,宁夏税务代理企业在外地设有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销售、自主经营的场所,个人独资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的行政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当天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行政机关申报办理流程税务登记。行政机关应当于接受申报的当日办理流程登记并发送到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流程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的具体情况,定期向行政机关通报。
其他个人纳税人应当在居住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本条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事 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国务 院税务主管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十九条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是国务院财政局、税务主管机构有关税收的明文规定计算应缴税款、代收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部门, 承当发票印制、申领、开具、获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管。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是接受经营服务项目及其从事其他生产经营中,理应按规定开具、应用、获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做出减税、免税决定无效了,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 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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